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广告制作部广告工程款4.23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8年,被告承揽了几个店的装修和广告牌业务,联系原告帮忙制作广告牌并安装,当时约定全部业务完成后就结账。2019年1月原告将已经做好的广告牌工程结算表交由被告核对,被告经最终核算确认共欠账5.23万元,但被告只支付了1万元,剩余4.2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安装广告牌、灯箱等,被告应支付报酬,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亦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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