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男子趁人不备偷拿手机,被发现后就归还给被害人。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某在某羊肉馆内,趁老板娘陈某不注意将其手机盗走,被陈某当场发现后便将手机归还。3月14日,罗某在某冷饮部发现老板吴某不在店内,便将收银台电脑桌前一部手机盗走,并放在手机维修店解锁。后吴某看到罗某后便询问手机下落,次日,吴某将手机还给吴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起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主动配合追回被害人被盗手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多次违法被行政处罚,属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