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大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小刘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9月,被告人大刘来到萍乡从事摆放赌博机生意,并从外地上线处购买“老虎机”、“欢乐娃娃机”等两种类型的赌博机。为了方便开展后续生意,大刘租用一间车库用于存放赌博机,并购买一辆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2019年10月,被告人小刘来与大刘一起从事摆放赌博机的生意。后二人骑摩托车在城区内寻找超市、餐馆、水果店、理发店等地点作为摆放赌博机的位置,并通过支付场地租赁费、分提成的方式吸引店铺老板同意在其店铺内摆放赌博机。二被告人事先在每个赌博机内放置数百枚游戏币,方便参赌人员退币,并免费提供部分游戏币给店铺老板,方便参赌人员购买游戏币。二被告人定时巡店,并与店铺老板进行结算,两人共同在10家店铺摆放赌博机,共同非法获利2万余元。除与小刘共同摆放赌博机之外,被告人大刘还单独在4家店铺摆放赌博机,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刘、小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大刘参与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达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大刘与被告人小刘分工合作,共同摆放赌博机并从中非法获利,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刘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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