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萍乡某房产公司限期内支付原告南昌某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1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19年,原告南昌某传播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萍乡某房产公司(甲方)签订《活动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承办活动所需物料,按物料租赁费用明细计算总价为二十余万元。合同还约定了活动方案的执行、付款方式、活动验收等。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活动所需物料,完成了活动流程,并向被告开具了剩余款项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提出原告没有完成好活动给其造成损失,应扣减费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给原告,并支付资金利息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