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经审查,职工在工厂外履职病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刘某在某鞋厂工作,与某鞋厂成立劳动关系。某日上午上班时,刘某在将鞋厂鞋筐拿到鞋厂外面水沟清洗时,突发疾病死亡。刘某丈夫陈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某鞋厂不服,认为刘某并非在其工厂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另查明,清洗鞋筐系某鞋厂管理人员指派的工作任务,属于某鞋厂生产经营所需的辅助性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谓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单位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本案中,刘某与某鞋厂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期间,为完成鞋厂工作任务在鞋厂外清洗鞋筐时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刘某病亡地点不是在某鞋厂内,但其因工作需要到厂外清洗鞋筐而病亡,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因此,刘某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之规定。人社局认定刘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亡并无不当。本案判决驳回某鞋厂的诉讼请求。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