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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莲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联合坊楼派出所通过调查核查、循线追踪,破获了一起结伙偷越国(边)境案件,成功打掉一个偷渡到缅甸的犯罪团伙,抓获甘某、谢某威、谢某明等9名结伙偷渡国(边)境的犯罪嫌疑人。
经查,甘某、谢某威、谢某明等人听信去缅甸能赚大钱的谎言后,9人相约于2019年3月,结伙乘坐飞机来到云南某机场,然后通过换乘卡车、轮船,躲避关卡的方式,偷渡到缅甸邦康地区的赌场从事非法活动,掉入了境外涉赌陷阱,赚取低廉薪资,以此来维持生活,由于人生地不熟,且无一技之长,加之生存环境险恶,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于是9人又相约决定回国,在历经艰难后又偷渡回国。
经审讯,甘某、谢某威、谢某明等9名犯罪嫌疑人对其非法偷越国(边)境从事赌博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甘某、谢某威、谢某明等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平安莲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