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0月,被告李某购买萍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小区商品房。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萍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每月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物业服务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为维护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被告李某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主要原因是对车位问题不满意,双方就此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未果。承办法官当机立断组织原被告双方赶赴某小区停车场,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协调,当场为被告李某解决了车位的问题,李某遂将所欠物业费全部结清。此案圆满解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