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欧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后因与在该酒吧一卡座的被害人郭某等人发生身体碰撞产生纠纷,保安将双方分开并将双方带至酒吧三楼。在酒吧三楼露天处,郭某与欧某的朋友何某理论并引发肢体冲突,欧某见状在郭某身后将其拉倒在地并用手击打郭某嘴巴,郭某被打掉二颗牙。经鉴定,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4月23日,被害人郭某出具谅解书,载明被告人欧某已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5月20日,欧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欧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