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在一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小车沿中环路驶往麻山镇。当日19时20分,陈某驾车在中环路润达府路段超车时,刮擦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71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积极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