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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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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6 08: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持信用卡透支近3万元后,不幸突发意外离世,导致欠款未能偿还,发卡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向其遗产继承人索要未果后,将继承人诉至法院。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债务人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据悉,借款人于某分别于2018年7月和9月在原告某银行处申请了2张信用卡,账户额度35000元,均于当月激活并开始使用。截至2020年10月止,于某尚欠原告银行信用卡余额近3万元。因2020年3月于某在其住所突然意外死亡,导致欠款未能偿还。于某死亡后,原告某银行工作人经向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儿子三人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查明,于某身亡后,其遗产有住房公积金余额近8万元,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近6万元,另有一处自建房现由其父母居住,2020年9月其子已代其偿还另一笔欠款102920.51元并支付诉讼费1167.5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银行与于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作为债务人的于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之规定,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当履行承担偿还外债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还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作为继承人的三被告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在本案中,于某留有的房屋、债权已由三被告继承,尽管其子在遗产范围内已清偿了于某部分债务,但尚无证据证实已清偿了与遗产价值相当的债务,故三被告理应在于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向各债权人的还款责任,原告银行主张三被告偿付欠款27937.19元及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后期利息和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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