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8月,贾某骑行电动车与杨某停在人行横道上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贾某骑行电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杨某违章停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贾某和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贾某与杨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贾某将杨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因杨某坚持其车辆在人行横道上只是临时停车,不属于违停,拒绝调解。该案经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杨某在事故发生后向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但复核结论维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且杨某在人行横道上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采纳上述事故认定书,并根据贾某及杨某的过错程度,确认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贾某和杨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