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丹江街丹江村村民张某在农田内违法焚烧秸秆,产生的浓烟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还威胁到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丹江街连同派出所依法对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涉事村民对违法焚烧秸秆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保证今后绝不会再露天焚烧秸秆。 注 意 秸秆焚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触犯《刑法》,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以此为戒! 不要存在“放了就走”“抓不住我”的侥幸心理,也不要抱有“法不责众”“他烧我也烧”的错误观念,应自觉做禁烧模范,并制止他人焚烧秸秆,真正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处黑”!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也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以身试法! 秸秆焚烧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 |幸福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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