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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责令其退赔。
李某系莲花县某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李某发起成立了莲花县某创业促进协会,李某任会长兼法定代表人,某创业促进协会、某盛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互帮、互助”为幌子,推出“余缺资金调剂服务”项目,对外宣传,从事未经许可的金融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月息1-2分),以某盛公司为借款人,促进协会为担保人与出借人签订《协会会员余缺资金调剂理财协议书》。所有被非法吸收的存款均转到李某名下及其使用的银行卡内。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272万元,其将吸收的存款再向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及1%-1.5%的居间服务费。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某盛公司、促进协会的名义,超出经营范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2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归案后坦白,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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