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微信聊天记录也能当证据!来看看萍乡的这个案例怎么判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5002|回复: 0

微信聊天记录也能当证据!来看看萍乡的这个案例怎么判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3847
发表于 2021-12-7 08: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李某货款36,5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而是由王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李某出具一份结算凭证,载明欠李某烟花内筒款36,580元。审理中,李某认可王某于2020年6月4日向其银行转账17,500元,但认为该17,500元系双方对账凭证之外的往来付款,与该案件无关。但在一审时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述,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7,500元系王某出具结算凭证之后的付款,因此,一审判决王某至今尚欠李某货款19,080元未付。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6月3日之间发生了一笔18,000元的内筒买卖,而王某所支付的17,500元系该笔交易。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纪录,可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发生了一笔18,000元的内筒买卖业务,王某于2020年6月4日支付了货款17,500元。故该17,500元并不是支付2020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所结算的款项。因此,上诉人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其货款36,58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李某货款36,580元。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