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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五万余元。
2020年4月,原、被告为了更好的合作,双方协定,原告把货款五万元作为押金给被告,约定双方如果中止合作,被告需在一个月内归还押金。经双方结算,被告还有2020年8月9日四千余元货款尚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货品,被告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押金条,经查实该押金实为货款,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还拖欠四千余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故被告对所拖欠原告货款五万余元,应予以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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