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因原告王某未按照开庭传票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后经法官了解,原告王某因参加朋友乔迁酒席而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该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起诉处理。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看清法院送达的各类法律文书,并且遵守诉讼程序等法律规定,莫要随意对待而延误自己主张得到实现。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