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1日,被告打算在萍乡市某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邀请原告以“合作集资建房”的名义购买其中一层房屋。经双方协商,原、被告签订了合作集资建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建筑房屋的第四层,总价为人民币1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预付购房款10万元,并当场写下一份收条给原告。后因房屋没有实际交付,被告也迟迟未归还预付购房款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及利息。 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承认欠付原告购房款10万元的事实,但表示目前经济困难,需要过段时间才能支付,承办法官与原告沟通后,组织当事人当庭调解,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朱某于2022年5月份之前返还原告彭某预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3万元。至此,该案圆满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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