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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错把“香猪”当“野猪”,非法狩猎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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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0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政府宣传了很多,我晓得现在是不让打猎的,风声也很紧,不过陈某甲总说搞一次不要紧,而且是打吃庄稼的野猪,没关系的,所以我就跟他们一起搞了。”就这一次侥幸心理,结果设置的地夹捕获了村民放养的香猪,最后不仅要赔偿村民的损失,而且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陈某甲因其岳父家田地的番薯经常被野猪破坏,遂找到陈某乙想通过设置地夹来捕获野猪,但陈某乙持有的地夹不适用于捕获野猪,于是二人找到同村的姚某某,经过多次劝诱,姚某某还是在明知现在是禁猎期的情况下,在禁猎区设置了地夹以捕获野猪,结果意外抓到附近村民野生放养的香猪,随后三人将香猪肉瓜分。放养香猪的村民发觉后,怀疑是有人打猎偷走的,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为犯罪嫌疑人,三人得知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村民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三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案释法

国家设置禁猎区是为了保护狩猎动物或者濒危动物,在法定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链的平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政府对各地的禁猎区、禁猎期都会有明确规定,且进行广泛的宣传普及。尽管如此,还是有部分人心存侥幸,认为只进行一两次打猎或者自己偷偷打猎无人知晓就不会有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会有暴露在阳光下的一天。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违反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或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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