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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土场未按规范施工遇暴雨冲毁电站 施工单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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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3 09: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路桥公司作为分包人未按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存在安全管理过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路桥公司建设4#弃土场时在堆积弃土之前未遵循相关规定,亦未按照设计施工图先做好挡土墙和截排水设施。施工中,路桥公司在将该路段施工的弃土堆积于4#弃土场。由于大雨4#弃土场发生滑坡,后又发生泥石流,某电站被泥石流冲击,电站内机房被掩埋,办公楼等房屋受损严重。某电站向法院起诉,要求路桥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3465048元。审理过程中,工程公司申请对某电站受损的原因及损失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路桥公司未按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造成某电站内建筑受损破坏的主要原因;“恶劣天气”和某电站内建筑本身问题是次要原因。某电站泥石流灾害后恢复产能投入及停产损失的评估价值为36216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路桥公司、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各方责任比例划分及金额。案涉工程由工程公司总承包,路桥公司系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公司对路桥公司所建工程施工现场具有安全管理责任。综合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来看,本案损害系由路桥公司施工的4#弃土场建设未按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堆积弃土在恶劣天气下产生大范围滑坡,弃土(主要为石块或者砾石块)对弃土场坡下的农田和植被形成挤压,使表面泥土松动,加重了泥石流的产生,泥石流对农田形成挤压并携带农田中的黑泥土冲向地势低洼的某电站,多重因素造成某电站受损。故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作为总承包人的工程公司未及时发现、整改路桥公司未按规范建设弃土场的行为,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过错,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路桥公司赔偿林某英等人损失2462726.76元,工程公司赔偿林某英等人损失61568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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