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四千五百余元。
原告系萍乡市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小区商铺路面栋的物业承租人徐某。2017年9月,原告与萍乡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小区提供相关物业服务。2021年3月,续签《物业管理服务续约协议》,并按照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及物业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长期欠缴物业服务费,至今被告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为四千五百余元,因原告多次催讨上述物业管理费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照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萍乡市某小区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商铺路面栋的物业承租人应当缴纳物业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