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与同事在萍乡市夜宵店聚会,参与饮酒。之后,陈某驾驶小车回家。当日,途经萍乡市建设路路段时,追尾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34.21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