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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豪车致人死亡,事发萍乡,已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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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12: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无证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郭某等人赔偿198000元,司机黄某赔偿298546.15元 宜春某车辆租赁公司赔偿223909.6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肇事者)驾驶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品牌车辆途径308省道某路口时,遇张某(死者)驾驶二轮摩托车,因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途经弯道时未减速慢行,导致两车在路口交会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系黄某向宜春某租赁公司租赁使用,该租赁公司在向黄某出租车辆时,并未严格审查黄某是否具备驾驶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等人(即本案死者家属)因张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944365.37元,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金额计198000。对于超出部分的损失,由各方当事人根据相应过错承担责任。黄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而租赁车辆并驾驶该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负主要责任,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宜春某车辆租赁公司作为营业性公司,在向他人出租汽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因审查不严而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汽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具有过错,在本案中应承担30%的赔偿比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个人应时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既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蔑视,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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