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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2021年3月17日,司机刘某驾驶小型客车在井冈山大道瑞金路某路段与原告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源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经查,被告刘某系无证驾驶,该车为其父亲刘某所有。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调解。在法官的悉心引导下,原、被告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了更深的理解,并最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计3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后不放弃对该事故追偿的权利。被告司机刘某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1千余元。至此,该纠纷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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