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8000元现金,邬某贪心上头,好心变坏心。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邬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邬某骑摩托车在本市某超市附近遇到了被害人韩某,两人寒暄后,邬某主动提出要送其回家。到家后,韩某主动邀请邬某进家喝茶稍坐,邬某见客厅无人,顿生坏心,从韩某放在客厅的提包内,掏出8000元现金放入自己的口袋中,随后主动告辞离开。事后,韩某发觉现金被盗,多次打电话要其归还,邬某拒不承认,韩某只能报案。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常识: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勿以恶小而为之,千万别想着数额小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来源:安源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