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怀疑同行“使坏”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01元。 黄某在当地旅游景点附近开设了一家客栈,2021年端午节后一天,黄某发现自家立在景点附近岔路口的指路牌被人拔掉,怀疑是与其因抢夺客栈生意而长期存在矛盾的一个驿站老板周某儿子所为。为此,黄某在2021年8月至9月中间,故意拔掉并丢弃周某设立的驿站指路牌13次之多,经鉴定,被毁坏的指路牌总价值人民币3801元。 芦溪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先后13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在本案审理期间,已主动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被告人黄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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