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曾某先后四次容留欧阳某、周某、武某在其小轿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曾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有犯罪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等、甚至车、船等交通工具。假如有人想在自己负有管理义务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一定要勇于制止、及时制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