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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 年 11 月 19 日傍晚,被告万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在安源区 319 国道,途经安源新村路段时与下班步行回家的原告陈某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即,陈某被送至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万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 180 天,营养期评定为180 天,损伤后续治疗费评定为 3.5万元。原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 13万余元,由被告与保险公司共同支付。经查明,涉案小型客车车主系司机本人,被告万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某财险公司、中国某财险深圳公司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原告与三被告就赔偿问题经协商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万某驾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过错。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陈某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万某赔偿。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8万余元,被告中国某财险深圳公司在不计免赔 1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 4万余元。原告陈某向被告万某返还垫付的1万余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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