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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硖石沿朝阳路往朝阳南路方向行驶,途经朝阳路硖石铁桥时,被某交警直属大队现场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7.18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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