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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1月26日傍晚,被告人孙某在自家吃饭、饮酒后,当日22时左右,孙某驾驶小汽车前往萍乡市某酒吧,到达该酒吧便参与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之后,孙某驾驶小汽车回家,行驶至萍乡市某路段时,将车停在道路中间并在车内睡觉。路人报警后,交警前往现场将孙某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3.1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曾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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