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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1年9月1日,被告人罗某伙同喻某(另案处理)意图实施盗窃。18时40分许,两人窜至某菜馆附近,由喻某负责望风,罗某拉开车门进入停放在菜馆后巷的小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一百余元;随后二人以相同方式进入停放在菜馆斜对面路边上的白色小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三万元。9月9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罗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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