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古某明知手机上进行“跑分”是帮助违法犯罪资金流转,还将自己三张银行卡绑定微信,并将手机交给他人操作资金流转,同时还提供人脸识别帮助他人转移资金。经查,古某名下三张卡直接涉及的诈骗资金为208058.3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古某明知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接受和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古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