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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广告制作费引纷争 诉至法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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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0 10: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广告店支付广告款8仟元。
原告某广告店系从事广告设计、制作,打印、复印,标识、标牌订制及销售等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0月,被告张某找到原告经营者与之洽谈某楼盘广告业务并达成广告制作的合意,约定由原告负责涉案广告制作事宜,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被告安排原告工作人员到指定楼盘多次现场制作、安装广告牌,所有涉案广告业务均由被告张某进行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核实,截止至2020年4月,原告承接的涉案项目广告制作费用共计2万余元。但被告张某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广告款8仟元未付。现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给人打工,原告应找案外人杨某或某传媒公司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着重审查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以外,如果有一方有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可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则,由被代理方承担责任。该案中,被告张某与原告某广告店洽谈广告制作事宜并达成广告制作合意,虽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原告按约提供了广告制作服务且经被告张某验收合同,原、被告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代表案外人杨某或某传媒公司的权利外观,且被告在与原告洽谈广告业务过程中,从未表明及出示过任何手续证明其是代理人身份,故对于被告辩称由案外人向原告支付广告款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转账凭证,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款8仟元的事实,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广告款8仟元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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