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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廖某退赔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500元。
2022年2月13日,被告人廖某来到某水果店的麻将室,乘人不备盗走被害人邓某放在大厅墙柜上充电的手机。之后,廖某将该手机抵押在某手机店,换得现金500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2千余元。2022年2月17日,廖某在某小区内被邓某撞见,无奈之下只得带邓某去手机店赎回手机。赎回手机时,廖某承诺一定会归还邓某垫付的赎金500元,但一直未归还。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有犯罪前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配合挽回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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