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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拒绝配合交警执法 妨害公务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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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8 21: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2月12日17时许,某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易某带领协警贾某、吴某、樊某在开发区320国道硖石至上柳源路段执勤。当日17时30分许,肖某驾驶小汽车沿320国道从硖石方向行驶至上柳源白珠塘小区路口时左转弯打算进入小区,因该处路段正在改造,肖某直接左转弯行驶将造成对面车辆堵塞,正在现场执勤的协警贾某根据现场道路情况上前制止,并要求其直行通过320国道上柳源萍洪高速挂线路口再掉头回来后右转弯进入小区。肖某拒绝配合执法想强行左转弯,因贾某站在其车前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肖某才放弃,驾驶车辆直行到320国道上柳源萍洪高速挂线路口交通指挥灯位置掉头后往白珠塘小区路口行驶,贾某发现后再次上前要其停车想纠正其违规行为,肖某拒绝配合执法并驾驶小汽车强行行驶。因贾某当时手抓在其驾驶车门窗沿上,被肖某驾驶的小汽车拖行十几米后,在进白珠塘小区主干道减速带附近摔倒受伤,肖某则继续驾小汽车逃逸离开现场。之后肖某被抓获。经江西省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肖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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