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集中合并审理了3起合伙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件回顾:三原告在2017年入股被告设立的装饰公司,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理念不同,三原告选择退伙。双方于2021年达成了退股协议,约定“三原告的投资款,被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三原告同意被告出具欠条。”后三原告退伙后,被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三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该系列案经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的性质、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都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合同性质,主要应当从合同内容出发,根据合同主体在合同约定中权利义务主要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而不能根据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确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规定。 本案中,三原告与被告周某协议入股合伙经营装饰公司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合伙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协商后,三原告退出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周某未将尚欠的投资款项支付给三原告,被告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莲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转让金、分红款和资金占用费给三原告。该判决送达当事人后,三原告与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莲花县法院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案件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