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7月,混凝土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对于混凝土标准、单价、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后混凝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建筑公司指定的工地运送混凝土,并由建筑公司的员工确认签收。工程完工后双方对账货款总金额为165万元,在双方对账后,建筑公司陆陆续续支付了65万元,剩余100万元一直未支付,故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混凝土公司依约向建筑公司供应了混凝土,双方进行对账后,建筑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因此,建筑公司应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故对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向原告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