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下半年经陈某的亲戚介绍认识,双方都属于二婚,考虑到年龄问题,不久便商量婚事。于是,双方定于2017年底订婚。黄某交付30000元现金及金器一件作为订婚礼交于介绍人手上。但订婚后不久,陈某却一反常态,不同意一起去领取结婚证,也不同意与黄某一起外出工作。黄某深知无法结婚,遂要求陈某返还彩礼,但陈某却拒不承认自己收取了订婚礼,无奈,黄某诉至法院。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陈某收取了原告黄某的订婚礼,陈某拒不返还。 婚约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彩礼是民间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民事行为。原告向被告给付礼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芦溪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黄某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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