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7月,刚满18岁的李某拿到中国某航空飞行学院录取通知书,但其有天无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外出,在与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靠近时变更车道横过马路,温某避让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与温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经鉴定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导致航空公司解除委培关系,成为民用航空飞行员梦想破裂。经法院审理,对李某主张的9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并判决保险公司与温某一共赔偿李某33万余元。
宣判后,均未上诉,法官在判决中也寄语李某飞行员不是报效祖国的唯一方式,希望李某能尽快在事故阴霾中尽快走出来,重拾信心,重新规划人生,争做新时代守法好国民。
法官提醒:无证驾驶摩托车非“儿戏”,发生事故“伤不起”。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