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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何某、龙某向原告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两万余元。
原告刘某系出租车司机。2021年11月,被告李某、何某、龙某三人在某KTV喝完酒后,在KTV大门口打车打到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因上车时被告何某拉不开出租车车门,导致被告三人与原告刘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冲突,被告三人即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认为,被告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且脑震荡及右手骨折夹板治疗严重影响的士司机的正常出车工作, 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被告三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原告轻微伤,其行为系严重错误行为,应承担该案纠纷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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