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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6月,被告人刘某明知同案人李某、周某收购银行卡供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六套银行卡及多名同案人名下的七套银行卡出售给李某和周某,获取非法利益。经查明,刘某出售给李某、周某的上述银行卡流转犯罪资金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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