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萍乡城管部门对外公布,萍乡一施工单位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置,经城管执法支队立案调查,涉事单位被罚5万元人民币。
据悉,7月20日,该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一大队执法人员在中环路执法巡查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中环西路大坡里附近施工工地,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该施工单位已停工整改。根据前期调查情况,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该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渣土处运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处,起到宣传和震慑作用,达到以案促改、以执法促规范的成效。
普法小课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