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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驶不得” 伤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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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4 16: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袁某持有的C4D类型驾驶证已被注销。2022年1月25日傍晚,袁某与家属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的姐姐家聚餐、饮酒。饭后,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晚20点30分,途经安源镇某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行人罗某,造成被害人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9mg/100ml。交通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2年2月14日,被害人罗某出具谅解书,载明对被告人袁某进行谅解。2022年2月24日,被害人罗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袁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费用即赔偿款人民币3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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