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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出必行 萍乡一男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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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06: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向一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禁令的被申请人发出训诫书,依法对违令者进行训诫,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纸面。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赖先生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家庭琐事及感情纠葛产生矛盾,多次发生争吵,赖先生多次殴打刘女士,造成刘女士头部、脸部等多处受伤。刘女士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但赖先生始终没有改正。因不堪忍受,刘女士于2022年4月12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赖先生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99.jpg 【案件受理】

安源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赖先生的行为对刘女士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已造成威胁和损害,刘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赖先生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安源区法院将裁定书送达至刘女士、赖先生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相关单位均表示会予以配合。在向赖先生送达上述保护令时,承办法官对赖先生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教育,并向赖先生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赖先生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赖先生表示不会再作出伤害刘女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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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久后,赖先生无视禁令,因家庭琐事再次对刘女士实施殴打行为,刘女士因此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向公安机关核实后,安源区法院认为赖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赖先生依法训诫,同时向赖先生释明,如再次违反禁令,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在接受训诫后,赖先生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杜绝对刘女士的家庭暴力行为。



【法官说法】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以及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只要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禁令者,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 |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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