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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4月26日中午13时至15时许,被告人马某与妻子在家中请客,席间马某与客人一起饮酒。晚上20时许,马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外出,在萍乡市安源区长兴立交桥路段被交警查处。经鉴定,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43mg/100mL,归案后,马某如实供述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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