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记者获悉,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件销售假冒产品的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因销售17万元假冒原汁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非法所得17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倪某伙同同案人胡某(另案处理)先后向黄某清(另案处理)、黄某学(另案处理)销售了型号为HU-600WN、HU-1100WN、15F惠人牌原汁机若干台,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2016年8月24日,芦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黄某清、黄某学还未卖出的惠人牌两型原汁机共计39台。经鉴定,查获的39台惠人牌原汁机为假冒权利人金某某的Hurom产品,价值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积极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取得权利人的谅解,退缴违法犯罪所得等其他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这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虽对侵犯假冒类经济犯罪保持着高压严打态势,然而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仍有部分不法商贩在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利诱下,在实际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依旧屡见不鲜。创业者艰苦创业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走错路子,本意是为了挣钱致富,却因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误入歧途”,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众人应以为戒,“生财有道”,只有合法经营,方能财源广进,幸福生活。
来源:单纬、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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