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区一对夫妻将自家老宅租给他人使用并受其雇佣非法生产烟花产品五色烟球,被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或五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邹某、熊某夫妻将自家老房子租给陈某并受陈某雇佣为其非法生产烟花产品五色烟球。陈某负责运送喷花硝等原材料给邹某、熊某夫妇,并负责收购夫妻二人已经生产好的五色烟球。邹某负责与陈某联系送原材料和拖货,并负责装货和卸原材料,同时还负责晾晒用于生产五色烟球的料子。熊某负责插引线制作五色烟球。
2018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对邹某、熊某家老房子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获大量制作烟球的喷花硝和引线,及大量烟球半成品、成品。 湘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熊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二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是因生产、生活需要,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虽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超过情节严重的标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且二被告人均受他人雇佣生产烟花球,系从犯,被告人邹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熊某有如实供述情节。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法院(作者:易平艳 钟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