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1月6日19时5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小汽车行驶到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某宾馆旁巷内时,与停靠在路边车位的小汽车(车主为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的车撞上前方车位停靠的小汽车(车主为李某),致该两车受损。事发后何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9时12分许,何某驾车行至某交叉路口左转车道时操作不慎与前方荣某驾驶的小汽车追尾,并导致在等红灯的三辆小汽车发生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何某亦因事故致腹部受伤。事发后现场群众拨打电话报警,交警到现场后将何某送医。之后,交警对其血样进行提取。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何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4.866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断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造成第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再次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出具调查意见书认为被告人何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