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以被告人邬某、刘某、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网络配图) 2018年9月23日,萍乡某车队股东被告人邬某和股东张某、王某等在本市某站路口先后将萍乡某公司车队进行营运揽客的两辆客车拦停。后该公司车队队长被害人罗某与邬国明等理论未果,便将经过该路段的某车队客车拦停。邬某见状便与车队股东被告人刘某、谢某上前将罗某拉开,在拉扯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邬某将罗某撂倒在地,后与刘某、谢某一起用拳头打和用脚踢罗某,造成罗某头面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经司法机关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邬某、刘某、谢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罗某支付医药费等赔偿款共计16万元。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刘某、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