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刘某(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商量来萍乡盗窃。刘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带着何某、李某从宜春到安源区白源街某小区,由刘某望风,李某与何某负责选择作案目标,二人来到被害人姚某家,李某盗的金项链等金银首饰,何某盗的现金及男士手提包。经鉴定,被盗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随后,何某以13000余元将金银卖给被告人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代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