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出狱后却仍不知悔改。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3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付某在本市秋收广场乘坐一辆开往萍乡学院后门方向的公交车,上车后,发现被害人吴某外衣口袋中放了一台手机,便靠近后将吴某外衣口袋内的一台金色OPPO牌手机偷走,随后在萍乡学院站台下车离开。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手机价格为2184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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